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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即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起诉或不必起诉时,可以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撤回公诉是现代公诉权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对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职权平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进行重构与优化实为必要。撤回公诉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梳理,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位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对撤回公诉进行了规定,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又通过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两高司法解释对撤回公诉所作的规定相当简略,立法的漏洞使得撤回公诉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笔者在分析撤回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肯定其功能、价值与积极意义后,对撤回公诉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纵向维度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的演变历史进行梳理,分析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进行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横向维度对域外相关立法规定进行研究,为重构我国撤回公诉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与开阔的思路。在归纳总结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在制度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后,对撤回公诉的适用事由、时间、效力、制约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制度安排,力图统筹兼顾,完善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规制司法实践活动,以实现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的重构与优化,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