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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的特性之一,它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我国医药科技的日益发展,新药的不断上市和广泛应用,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有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人们越来越关注药品的损害救济问题,而目前我们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解决此类药品损害纠纷,致使受害病人、药品生产厂家、医院都感到十分无奈。药品不良反应有以下构成要件:药品必须合格;药品须经合理使用;不良反应的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或者属于意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使用者损害的当事人往往没有主观过错。而根据实践来看,药品不良反应由于其复杂而具有的专业性,造成损害的情形很难举证,受害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得不到任何赔偿,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针对部分特殊侵权行为设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等。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由合格药品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并不适用,因此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更为妥当。参照外国立法和我国现今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公平观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在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时,首先确定补偿义务人和请求权人,并对补偿范围及计算方法,请求权时效做出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