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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最根本利益,所以合同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探讨,试图从更深层面揭示这一制度的本质和规律,并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本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风险与风险负担。在研究风险负担制度之前,首先对风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风险的含义。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其次,介绍引发风险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的原因及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再次,介绍风险负担制度的内容以及其与相关制度(情势变更、违约责任、瑕疵担保)的关系。第二章,风险负担时间界限理论及评价。本章主要介绍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在阐释各种理论的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分别予以简要的评价,分析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及其缺陷。最后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交付主义更为公平合理,因此,交付主义成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主流,本文赞成交付主义。第三章,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采取了交付主义的原则,本文在探讨了交付的涵义后介绍了交付主义的具体适用。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包括买受人违约时风险的负担和出卖人违约时风险的负担。第四章,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针对我国的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制定关于特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例如试用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和远程买卖。另一方面,完善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标的物数量不合要求时的风险负担和出卖人迟延给付时的风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