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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公信力19世纪产生于德国,设计的宗旨在于保护信赖登记簿记载之内容而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谋求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秩序。然而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有使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丧失权利的负面效果,是在损害不动产物权静态安全的危险之上来保护动态的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指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以国家信用为保障的社会信赖的效力。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等认可了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进行理论上的研究,通过构建“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运行机制,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配套完善赔偿责任机制对真实权利人的损害进行救济,从而平衡在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语。
前言部分阐明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国内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的必要性。
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解决的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什么,其中论述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概念界定、性质和价值。第二章论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章论述的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如何实现,其中论述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适用的要件与法律结果。第四章论述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在实现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和如何完善这些问题。
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归纳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