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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贯彻该决定,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也于2017年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一次重要的里程碑,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为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设计出一整套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规定。但是,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表意不表决的改革,却仍然没有解决实践中存在着的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的案件类型不够细化;事实问题以及法律问题的界限不明晰,不同类型的案件事实认定标准不具体,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以及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作用不明确;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终结性无标志,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效力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错误后的惩戒规定不到位。在未来法律草案的完善以及未来法律实施中均需要针对事实审存在的问题找出一定的对策加以解决。首先,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其次,通过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确定不同类型案件事实认定标准;明确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规范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作用等方式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操作。最后,通过明确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终结性;确定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制定事实认定错误的惩戒机制等途径解决事实审法律后果问题。最终使得人民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独立、公信,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