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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追究医疗事故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涉及到医学的专门知识,法学领域对医疗事故罪的理解和把握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于因果关系而言,往往需要专门的鉴定程序才能最终判定。而准确认定医疗行为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适用刑法,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前提。本文对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论述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是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介绍和梳理。这一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并提出了对我国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争进行梳理的同时,指出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视角转换是正确的,而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是是一种较为科学的理论体系,对我国刑事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特点进行的全面分析与总结,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具有多样性;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原因具有竞合性,这包括医疗行为人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因素的竞合和多个过失医疗行为的竞合两种情形;最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还具有盖然性的特点。 第三部分通过概括和分析实践中各种医疗事故的成因,将医疗事故案件中的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化的描述,指出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简单的因果关系;复合的因果关系;连锁的因果关系;异步的因果关系;助成式的因果关系;分成的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对于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可以成为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的范围与认定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