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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食品大规模侵权既可能基于单一、同质侵权行为产生,也可能基于多次、同质侵权行为造成。大规模侵权不仅损害众多受害人,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的心理恐慌。因此,大规模侵权具有私害转化成公害的倾向性,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在大规模侵权的背景下,单纯依赖传统的司法救济方式已经无法为众多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具有社会化的保险救济成为分散加害人的责任、及时为受害人提供赔偿或补偿的有效方式。大规模侵权的特征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契合,决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发挥主导作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关系密切,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在实务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能与社会保险、补偿性人身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等)发生竞合,保险竞合的处理应当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我国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将“特殊人群食品”、转基因食品、“食堂提供食品”等作为强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此外,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措施鼓励食品企业自愿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