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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趋势,国家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合作日益增多,而各国在打击本国外逃贪官时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合作已成为国家间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地打击外逃贪官,维护引渡请求国的国家利益,同时兼顾被请求国的利益。引渡作为我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我国有效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以及惩罚外逃贪官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的出台,健全了我国的涉外刑事诉讼司法合作制度,进一步充实了我国的引渡体系。但与欧美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加入的涉及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还远远不够,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协议数量还很少,我国《引渡法》及涉外刑事诉讼中有关引渡内容的规定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关引渡内容的法律规定仍然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在我国与外国具体的引渡实践中,社会制度的差异、国家间引渡理念的不同、死刑不引渡问题,政治犯不引渡问题以及赃款分割问题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引渡外逃贪官。缺乏有关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以及国内引渡立法及有关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在引渡外逃贪官时的困难。本文以我国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为视角,结合“厦门远华案”、“余振东案”、“王德宝案”等案件中存在的有关引渡障碍的现象,分三部分对我国在引渡外逃贪官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了初步解决我国引渡外逃贪官困难的有关办法。第一部分以“余振东案”引出我国在引渡中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案例提出我国在引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引渡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同时提出了对我国在引渡外逃被告人的若干设想。热切期盼着我国的引渡制度以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不断完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打击外逃贪官和预防贪官外逃的制度,早日建立起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引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