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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保护制度是占有保护的精华所在,在我国的《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占有制度,在2007年10月份,该法正式实施,将占有作为独立的一编,虽然仅有五个条文,很多内容还不健全,但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已算是重要进步。我们对无权占有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便于实现物尽其用,提高利用物的效率。无权占有制度通过占有推定规则推定占有人为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举证,这样就避免了使占有的财产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才能够保证占有人长期与持续的利用占有物创造财富。其次,便于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即便是在无权占有人占有标的物的时候,其仍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有效的保护,使之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现实占有关系之中。最后,便于我们维护好商品交易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无权占有制度很好地维护了物的占有与流通的稳定与顺畅,其在保护占有这一事实时,也保护商品交易中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使受让人在经济活动中对占有人产生信赖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针对我国目前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现状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从目前我国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的概念没有被明确区分;其次,缺乏占有推定;再次,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最后,关于无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尚不明确。本文通过重点论述如何构建占有推定规则和如何赋予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占有推定规则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对象应为占有的动产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二是占有推定规则对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占有人本人,第三人也可以据此主张行使推定占有;三是举证责任倒置是必然的选择,由向占有人主张恶意占有的人负担举证。关于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建议,本文认为我们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占有防御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当占有物被剥夺或者出现其他妨害占有人使用占有物的行为时,占有权人可以通过自我救济的方式加以防御的权利;另外一个是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已经被侵夺或者妨害后所行使的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