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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各种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正因其高效和迅速的特点而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也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其中的“司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仲裁的过程和结果”这一问题更是成为核心问题。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司法干预仲裁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在我国,该制度的研究至今仍不完善,导致现实中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没有具体审理程序可以依照,因此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部分,阐述了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理论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对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导致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从而说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基本理念视角和实践操作视角深刻分析了所存在的问题的性质,为后文对问题根源的分析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为分析问题部分,分析了前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从根本上对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中导致问题存在的思想和理论基础进行了修正,从而为后文具体程序的架构奠定了新的价值基础。文章在本部分首先概括介绍了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价值,肯定了对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的必要,然后介绍了我国学术界所认为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传统价值并论述了这种不合理的价值基础正是导致立法和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的原因,提出为了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传统价值进行修正的观点,认为应该以新的价值观——法院监督与对当事人权利救济兼顾的价值观作为指导,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具体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部分是从理论上对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分析,为后文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的架构提供理论支持。文章从两个角度为下一部分具体程序的构建提供支持:一方面,基本理论角度。文章对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论——诉、形成之诉和程序上形成之诉等进行了介绍和梳理,论证了应该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