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以刑法为视角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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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是与概念并驾齐驱的思维形式,与概念相比,类型具有开放性、层级性、流动性、整体性、意义性等特点。类型之识别不仅应关注类型本身的特点,毋宁是在类型归属思维的操作过程中重新开启类型,经由二者眼光之交互流转而完成。法律类型呈现复杂的存在图景,既有法律外表直接呈现的形式化类型,也有需要深入挖掘的实质化类型,具体则主要包含与法律概念相对的类型式概念、作为事实构成的类型,以及作为规范基础的类型。刑法中类型观的展开与此对应。类型于法律适用中主要涉及类型归属的操作,类型归属以类比的方式为之,类比的原点和基础是法律类型,三者呈现交错复杂的结构。类型归属得否运行有赖于各层阶法律类型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沟通,即关注法律类型的打开时机。类比可以内在于涵摄、代替涵摄,甚或超越涵摄。与类型勾连的类比有作为法律解释的类比和作为法律续造的类比之分。类型归属的具体操作手段是观察待决事物与典型事物外观的相似性和实质的相同性,操作核心在于“同一意义性”的认定,“同一意义性”是包含法律价值和法律目的的比较点,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平等正义之要求。待决案件事实如果违反“同一意义性”可以被类型排除。法律效果尤其是刑事法效果可通过类型化思维得以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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