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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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从著作权制度产生至今,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共同维系着著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可以说,每一次技术变革给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都是通过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而予以化解,这也正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奥妙所在。 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变化:一方面,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输使权利人的专有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相继通过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法律以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以使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延伸到数字环境。而技术保护措施及网络契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合理使用替代机制的发展,又排挤了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于是,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已被打破,各种利益冲突更加明显。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能否再次化解新技术给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争论,甚至有一些专家主张将合理使用制度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但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仍然是在保护作者的专有权与使用者的合理使用之间寻找平衡点,而合理使用在实现著作权的目的,协调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功用,无疑使其自身具有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法领域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换言之,合理使用仍然是实现这一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同时,我们也应正视新型传播技术带来的巨变,顺应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的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要有复制、引用、表演等,判断一个特定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判断标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新型而又广泛应用的使用方式,如暂时复制、链接、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上述新型使用方式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呢?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这几种使用方式有的是网络技术的技术属性,有的是适应社会的需求,原则上都属于合理使用。但由于网络的技术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还需要对上述新型使用方式的特定使用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认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面对新传播技术的挑战,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纷纷修改其著作权法以适应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传播权等内容以保护权利人,但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合理使用体系构建:第一,在总体定位上,要明确合理使用仍是实现著作权目的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仍应发挥其功能。第二,在立法上,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应该为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应当主要依靠各自群体利益的代表集团来表达利益主张。另外,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应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第三,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初步判断是“合理使用”的行为包括:(1)作者主动上载的没有权利声明的数字作品;(2)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作者未声明不许转载的;(3)转载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除外;(4)为介绍、批评、说明或研究适当引用数字作品的;(5)网站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数字作品予以备份的;(6)暂时复制与缓存;(7)课堂教学和远程教育出于教学科研目的的少量复制;(8)为方便视觉听觉障碍者的复制;(9)外部链接;(10)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的使用网络作品;(11)公共图书馆出于非营利目的将版权作品数字化,一定范围内的提供信息资源的服务。同时,在具体判断过程中还应结合“四要素”及“三步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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