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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当今最主要的超法规之排除犯罪性事由,日益受到中外刑法学者的重视,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极大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关于被害人承诺之错误问题就是其中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被害人承诺错误问题研究的核心即在错误承诺时,承诺的效力如何?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得界定何为被害人承诺之错误,然后再对现有的承诺错误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期得到一个合理的回答,而这也是本文的行文脉络。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从阐述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基本含义为出发点,在剖析目前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若干看法。第一部分先界定了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概念,接着在分析国内外学者对错误承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若干看法,最后阐述了该问题研究的价值。第二部分深入剖析了被害人承诺错误理论的研究现状,从大陆法系的“全面无效说”、“法益错误说”及“新全面无效说”等系统理论到英美法系及我国在分类基础上的个别化判断,再到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即“新法益错误说”的提出。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着重分析了“新法益错误说”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以自主决定权为主线,依次探讨了自主决定权的含义、侵害自主决定权的判断基准等问题。在这部分的最后,结合承诺错误的分类对侵害自主决定权判断基准进行司法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