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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各种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这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生活,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现行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发生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力。建立严格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能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保障行政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探讨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及不足,并且结合外国的相关制度来思考我国追究机制之完善,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篇论文围绕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这一中心命题,共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的相关概念和功能。首先,从责任、行政责任到公务员行政责任依次进行了分析,厘清了责任、行政责任的多种含义。责任分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本文所涉及的“责任”为第二性义务,即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行政责任也指此种第二性义务。公务员行政责任是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因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次,阐述责任的法治功能,它可以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平衡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从追究途径谈到追究机制的不足。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层次,逐步分析现有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追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机制运行不畅。第三部分论述这一机制如何完善。首先,笔者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这一机制的前提,我国要实现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制度。正是因为以现有的分类制度来追究公务员行政责任存在混乱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以“政务类”和“业务类”为纵轴对公务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同时应设置合理适度的责任边界和原则。其次,将制度的完善定位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第四部分讨论追究责任之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包括事后的救济途径。本章从域外的相关规定中借鉴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作法,提出应该赋予公务员诉讼的权利和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制度。本文的创造性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结出比较合理、规范的行政责任概念。第二,提出公务员行政责任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把握追究的“度”。第三,提出公务员行政责任追究应以“政务类”和“业务类”为整体思路,贯穿整个追究机制。将政务类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定义为决策性行政责任,业务类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定义为执行性行政责任。同时,在追究这两类公务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