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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程序法的民主与公正将直接标志着该国法治的文明和进步,我国1996年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定均对律师辩护权制度作了重要的改革性规定,但律师在场权却一直是立法缺失,甚至在我国刑诉领域中是相对陌生的说法和概念,虽之前曾一度颇受理论与司法实务学者的青睐和瞩目,也曾被视为辩护权的重要诉讼权利,但在学者之间却存在着支持与反对意见相持不下的局面,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未曾共同进步的困境一直存在并延续着。而当前,司法资源不足(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环境复杂,侦查阶段有限的律师辩护权,对于引入律师在场权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本文在综观了域外律师在场权实施取得的显著效果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现状,在面对微弱的司法承受能力、侦查配备严重不足和律师区域分配的非理想状态下,大胆尝试性地对现行体系进行了推进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思考,在侦查讯问阶段,必要加可行地引入律师在场权制度并非是域外实践的简单法律移植而是在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抑制公权力(侦查权)违规行使,将此制度立法化,从而真正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民主化步伐。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进行了重点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律师在场权的基础理论入手,从对其渊源、内涵进行分析界定并从中得出本文研究律师在场权的概念;理论基础主要围绕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多元价值平衡、独立诉讼主体和辩护权有效行使五个方面来重点分析律师在场权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保障,从而分析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是刑事发展制度、刑事民主进步的必然趋势。第二部分分别介绍域外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规定,从联合国、英美法系、德国、意大利、越南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不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通过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域趋同、司法差异、现实背景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实践效果的归整,从中吸取先进经验作法践行我国立法实际。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当前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失与不足;现行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因我国长期存在的权力本位思想;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理念缺失;侦查的非法治化和犯罪控制观;司法实践中排斥律师在场和律师执业环境对律师在场权五个方面的影响造成的。而正是因为以上原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律师在场权立法进程的缓慢和司法实践运行的艰难。第四部分主要论证当前我国实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现实意义与可行性分析;律师在场权作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通行的先进作法在我国当前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条件,通过确立律师在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实体与程序正义,客观提取物证,实现控辩平衡的民主诉讼机制,推动侦查讯问方式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第五部分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构建。通过对律师在场权权利、义务、案件适用、侦查权行使程序的法定化和律师在场权的保障制度来构建我国具体的律师在场权以咨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丰富刑事诉讼理论,奠定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全文将从以上五个部分并结合我国本土刑事司法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完善、制度保障来构建律师在场权理论体系,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民主、法治、文明建设强增一笔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