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权研究——以近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否决权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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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中国的国家建构提供了一整套的制度框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资源。本文基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或“未通过”等事例,从人大否决权角度探讨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所谓“人大否决权”,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拒绝批准在大会审议表决中未获通过的、法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议案和报告。   本文首先阐述了立法机关否决权的法理基础。在西方国家,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政治实践中早已确立立法机关的否决制度。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等原则,也确定了人大否决权的法理性:《宪法》等也赋予了人大否决“一府两院”报告、议案等的权力。其次,本文探讨了人大否决权的权力性质,认为否决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派生出的一种权力。接下来,本文基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否决事例,着重分析了四种类型的否决:行使立法权时出现的否决、行使决定权时出现的否决、行使任免权时出现的否决、行使监督权时出现的否决,并从表决制度的改革与代表履职意识的增强两方面初步分析了否决现象的产生因为。文章最后分析了人大否决权在我国政治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并进行了展望,主张:人大否决应回归“常态”、人大代表应真正代表民意,应尽快建立人大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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