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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完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有效借鉴OECD国家成功经验;二是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法律体系。在研究西方国家既往经验的问题上,必须首先探究环境税出现的历史背景和立法原因,环境税肇始于工业文明后期的西方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平衡,OECD国家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大量改革,通过“双赢红利”效应和“税收中性”政策等柔性手段的实施减轻了环境税制的推广阻力,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践行的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细化了征税对象,实现了环境税立法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推进,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的破坏却触目惊心。最近持续发生的雾霾现象更加牵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如何实践生态文明理念,保障公众的健康成为党和国家急需解决的难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当前我国环境领域主要以实践效果较差的收费制度和零星的税制为主,收费制度天生的强制性弱、规范性差的缺点,使其很难以适应当下社会愈演愈烈的污染事件,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从立法的层面建立完善的环境税法律体系,加快我国环境税的改革步伐,才能推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正文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环境税制基本问题研究。首先通过对环境税法经济学分析,讨论了西方解决环境税负外部性的手段和措施,以庇古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成为典范,通过政府的外部干预,使得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环境领域纳入政府利益考量,通过立法形式来完善环境税体制以及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有效解决环境负外部性问题。OECD国家在环境税的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环境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因素,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政府赤字规模;另一方面在税收转移的基础上实现了民生的改善,减少了劳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模。第二部分是对OECD国家发展路径的研究。本部分介绍了OECD国家在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面对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诸多措施,其中环境税成为最主要的手段,以能源税、机动车税、资源税为代表的新型税制成为西方绿色税制体系改革的代表。通过对一些主要国家的环境税改革对比分析,特别是列举了以丹麦、德国、法国、英国为代表的环境税改革历程,仔细研究了这四个国家的成功经验,其代表性做法包括了以柔性手段和差别税率为指引、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结构、通过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做法实现了税制结构的完善。第三部分为OECD国家环境税改革评述,由于传统管制型手段的缺陷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西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对环境领域的管理,改革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应和环境效应,对就业和居民的收入分配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各国具体环境税实践中笔者总结了四条经验,从环境税覆盖面的提高到“污染者付费”原则,之后在探讨了税收中性政策和差别税率的柔性手段,这些都是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税制政策。第四部分为OECD国家环境税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包括对我国现有税费混杂的现状的分析和基于OECD国家环境税改革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环境税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西方理论源头来分析,即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行为模式为出发点,通过政府的外力干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八项对策。笔者认为建构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和建立专款专用的税收使用制度是符合当下发展形式的,为了减少环境税的推行阻力,通过税收激励措施和差别税率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在稳中求进的总体基调上,加快税制的综合改革,保证税收财政中性,以立法的形式来建构多层次、多种类的环境税格局。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改革我国税费混杂的弊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