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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意指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整体所享有的决策、支配、执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提出是从“身份到契约”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正确理解共有理论的必然结果。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目的性价值,而事实公正、经济安全、局部效率是其工具性价值。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不是所有权的权能,而是种新型的权利,它有工具性、动态性,并兼具身份性及财产性。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在夫妻之间的分布基本上平等,夫妻对这种状况的满意度也相对较高,但也存在个别的权利分配不平衡的状况。这种现状的形成可以从原生性、观念、法律三方面分析原因。从原生性,即夫妻内部关系来讲,夫妻对资源的占有、对性别差异的认同、以及出现矛盾时的交流和处理机制,都在影响夫妻财产管理权的分配;观念因素对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的分配起到正反两方面作用,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比如重视家庭,注重和睦的观念被人们自觉遵从,而一些糟粕,如男尊女卑的观念仍然残存在部分人的脑中;法律起的多是消极作用,从理论的不完善,到立法的空白,再到司法的机械化,都从负面影响着夫妻财产管理权的公平合理分配。要进一步促进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的公平合理分配,需要发扬上述三因素之优势,摒弃这三因素之劣势,而原生性因素和观念因素都是不能直接控制的,所以法律因素是改进现状的唯一切入点。仅就立法而言,应在借鉴外国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秉持男女平等、意思自治、保护第三人利益等原则,建立完善的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行使规则,并对《婚姻法》中其他相关联的条款或制度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