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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走进我们的生活已经10余年,劳动合同观念和维权意识渐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尤其是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并且模棱两可,因此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关系中,劳动者是弱势一方,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种类、效力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共分四部分: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包括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性质在法律上的规定、学界对事实劳动关系效力的不同认识以及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理论基础;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对我国有关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做了系统的梳理、介绍了国外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四、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完善,包括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分别提出了立法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责任、以及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未明晰的事项提出了建议。 劳动关系最初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但后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企业生产组织扩大,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纯粹的经济价值交换关系,而是由于雇主与雇工事实上的不对等人格,给劳动关系增添了身份性。即劳动关系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身份性。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内容,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它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它是一种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该种劳动关系的建立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包括: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但劳动关系的建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存在口头上的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上的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