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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部分地区的空间发展格局发生了较为显著地变化,经济社会方面也经历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为此,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调控政策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并指引和影响着我国区域合作的发展与变革。在诸多的区域发展和变革之中,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应国内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大方向,我国各地政府间的区域合作和各类合作机制不断增多。基于此,与我国政府间区域合作有关的行政协议也在全国各地发展蔓延。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的保障,各地区域合作问题频发,我国各地政府间关于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途径要么欠缺保障、无法求偿,要么五花八门、难以统一。此时针对政府合作中行政协议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三五计划”中就提到要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发展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这三大城市群,并形成成渝地区、关中平原、长江中游、中原地区、东北地区等城市群。所以,以此看来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地政府区域协作中的适用会越来越广泛,其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也会越发重要。而这就是我要关注的突出现象以及研究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须从区域行政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界定这一方面入手,结合对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困境的分析,从而总结出一套完整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体系,以此来解决行政协议在我国蓬勃发展之际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且,本文同样以此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对我国政府间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界定之前,对我国行政协议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在此着重论述行政协议的相关理论概念和法律特征,从而基于协议的共性和我国行政协议独有的特性来提出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界定。在了解了什么是行政协议和行政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后,还须针对国外现有的政府间协议争端解决方式的理论观点和现实形态做出分析比对,丰富我国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路径,并以此为研究行政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侧重的是根据不同的政府合作模式以及不同的合作形态来侧重分析区域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各地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发展中所面对的困境。以京津冀的区域协作为例分析了在一般模式下和不平等的行政阶层模式之下合作的发展现状,进而总结出我国建立和发展行政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所要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从实践出发,针对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提出相应的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解决机制。第三部分,在我国缺乏成熟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一现实之下,便可根据上述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提出针对我国政府在区域合作时,适用行政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后所应建立和完善的争端解决的各项机制。这其中所列举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以预防机制、行政处理机制和司法处理机制这三方面为主,并从各项机制的依据、类型、引入、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以建立一个完备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政府在处理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和进行争端解决时做到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在我国地方和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迅猛、经济形势面临挑战的压力之下,政府间的合作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行政协议的适用也随之必不可少。然而有合作就会产生纠纷,对此,预先建立政府间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将势在必行。建立并完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顺利合作,更有利于国家在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之下能够顺从其美的发展。不然,没有了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为行政协议的保障,协议如同一纸空文,在发生纠纷后没有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挽回,政府间的区域合作将会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