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公民意识的社会形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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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民主国家的历程告诉我们:公民意识是支撑民主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不论是“积极公民”还是“消极公民”都是构成现代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二者内在统一于公民意识之中。公民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政治发展渐进的结果,需要多种因素综合平衡:成熟的法律、自治的城市、合理的制度、成功的公民教育……这些都对培育公民意识起着推动作用。不过从更深层次上来看,这些条件的存在还依赖于市民社会的支持。可以说市民社会是西方公民意识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形态基础。从逻辑上来分析,公民意识的产生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是紧密联系的:农业社会中形成的主要是村民意识;商业社会中产生的主要是市民意识;与市场经济相连的市民社会产生的主要是公民意识。从西方市民社会与公民意识的发展历程来看,也证明了市民社会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发展的苗床。 其实在西方,国家与社会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中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换句话说,就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是西方公民意识产生的社会形态基础。当然西方的公民意识与市民社会是互动的,公民意识的成长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这些探讨促使我们反思培育公民意识需要解决的问题:西方公民意识的发展模式有其独特性的一面,但其中也有普适性的内容。缺少类似西方历史的非西方国家不能盲目地机械地照搬,而应该借鉴其共性的有益于自身发展的一面,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来。对中国来说,随着全球化浪潮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由此而出现的“市民社会的萌芽”,为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机遇和挑战面前,应该抓住机遇,谨慎行事,努力培育出适合现代化发展的公民意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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