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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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述本旨 本文选择人性恶视角解析近代民法产生与发展之历史进程及其对现代民法之影响,其本旨并非主张对人类恶性之放纵与优容,或于民法中全盘拒斥道德之渗入,而是主张于底线伦理前提下关注人性,以性恶论为价值前提设置民法各项制度,俾使私权主体于平等人格模式下相互之间完成权利与权利之相互对抗,亦使私权主体得以凭藉权利与公共权力达成一种力量均势,从而实现以恶抑恶,趋达正义之价值目标。 理性主义系近代民法形成与发展之主要推进力量,本文认为,理性主义与性恶论之间有着必然之价值关联与逻辑关联,近代理性主义之基本哲学命题即以人性假设为前提,从而实现对传统理性之解构,于“道德”、“智慧”等传统理性内涵之外嵌入了人类之欲求、愿望、激情,传统理性价值之内核于近代社会发生裂变,最终为近代民法之产生提供了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基础。从该一历史经验出发,中国未来民法典之制定完全有必然斟酌其宜,从中发掘有益资源并加以借鉴、继承,一方面使新生民法典切近于人性国情,另一方面亦可使未来民法典趋近于世界民法体系,最终完成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全方位转型之世纪性使命。 二、逻辑基点及全文线索 (一)逻辑基点 本文以人性恶假设为逻辑基点与价值前提,认为人性恶假设不仅催生了近代民法之诸项价值,也整合了近代民法之全部体系,其基本逻辑线索如下: 1.民法中的人是性恶论意义上的人,是经济人、理性人,从而于本体论方面确定了人作为私法主体之惟一性、独立性、自足性。 2.既然每一个私法主体均为性恶之人,则民法为实现私法正义目标,自应赋予每一主体以平等地位、独立人格以及意志自由,进而使其行为一方面具有自主性、排他性(针对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具有了限定性、自律性(针对他人权利)。 3.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目标之最重要手段,也是维持生命存在所必须之前提,更是支配每一个利己主体之主导性力量,故而民法以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作为自身之研究对象,并使其所保护之权利从生物性、动物性权利形态扩展至社会性权利形态。 4.物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既不具备道德意义上之“善”与“恶”,也不具有人所特有之“理性”。故而不能取得法律上之“人格”及其所负载之权利或能力,物仅仅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目标之客体或对象,是人类主体性之证明手段及生存性工民法’j人性具。 5.民法之本质以尊崇私法主体之权利为指向,藉以对自私主体之各类欲望进行平衡,使之不致偏离正义目标。作为工具性价值,民法拟制、创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之权利系统,界定权利人之身份与权利内涵,使之足以对抗社会或他人之非法侵害:同时,也使其自身权利受他人同等权利约束,从而于私法主体(每一自私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对抗型利益关系,一切权利之交换、转移以所有权为介质,以契约为手段,最终臻达私法自治。(二)全文线索 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与第二章从宏观角度阐释人性恶假设及其价值命题对近代民法之影响力,认为人性恶假设是近代民法产生与发展之价值前提,也为其提供了人文主义时代背景,同时,人性恶假设决定了近代民法各项价值目标之全面转型。第三章与第四章从近代民法之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出发,透析人性恶假设对近代民法内蕴价值与体系之深刻影响。第五章至第八章则以人格制度、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与契约制度等重要民法制度为中心,详细探究人性恶假设对近代民法之具体影响。囿于篇幅与精力,关于人性恶假设对近代民法其它制度之影响暂不涉及。三、文章内容简介及创新点 引言文章认为中西文化,特别是民法文化之发展路径无论是价值抉择还是制度设计均有其盒然相近之一面,但二者迥然而异之一面更足显现两种文化之特质。经过历史考索与比较研究,文章指出,十五世纪以来,中西文化步入不同之历史发展轨迹:老大中国承袭旧制,虽有较为发达之商品经济与民法文化,但因哲学、经济、社会诸方面未能鼎新旧章,故而其民法文化之近代化步法赛滞不前;西方民法文化则继“三R运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之后,再翻新曲,跃入全新之历史发展阶段。探究其原因,西方民法文化之人性恶假设及基于该一假设而创设之民法价值目标与制度体系上升为民法文化发展之推进性力量,并成为中西民法文化歧向发展之异质性要素。有鉴于此,著者以中西民法文化之异质比较为切入点,认为人性善恶假设及其价值目标、制度设计是两种民法文化之分水岭,藉此探讨西方近代民法之演化历程,以期为未来民法典之制定提供有益之历史资源。 第一章以近代社会之发展及其演变为基点,认为无论从法学领域本身,还是从相邻学科之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文化学等,均以人性恶假设为其始基性力量,正是基于人性恶假设,才引致了近代社会之剧烈变革,也造就了近代社会之世纪性成就及历史性局限。就法学领域而言,人性假设全面扭转了传统社会对人及其生存本能、生存技能之认识,从法学领域实现了对人及其行为之全新论证。此点并非近代民法产生之结果,而是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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