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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使最高院带有了一定的政治管理色彩。而最高院的这项功能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创制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公共政策。对此,笔者选取了最高院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解释,最后得出最高院在不同时期创制了怎样的公共政策,并对其行为的理论基础与创制行为的界限做出分析与讨论。 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是对本文论题的架构,予以说明研究对象的目的与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公共政策基本问题的分析,主要是解释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与其相关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辨析。第三部分是对最高院创制公共政策这一行为理论探讨,从司法权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创制行为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及最高院选用司法解释作为政策创制载体的原因。第四部分是采用列举表格的形式,分析说明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创制了怎样的公共政策并做原因分析。第五部分,简述了最高院创制公共政策所受到的影响因素。在最后的结论部分,笔者通过解答三个问题来完成对本文论题的评析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