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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平等权问题,不仅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基本人权,也是二孩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正是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质所在。然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相同职位应聘标准的差别化、女性职工职业晋升通道限制等形式。随着二孩政策的出台,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由于女性就业歧视的加重,也影响到了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造成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类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原因,即聘用女性成本较高且女性受到生理原因的影响劳动生产率较低;中国传统社会性别意识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固化影响了女性的公平就业;女性就业相关法律的滞后、现行法律保障法规的模糊、主管机关的缺位、就业性别歧视的救济制度缺乏都给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二孩政策下的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坚持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即保证立法公平正义、合理分摊个体家庭责任、合理分摊生育成本、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二是建立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主管机关,明确其职责;三是构筑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的救济体系,完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具体制度,明确女性就业歧视的判定标准、救济方法、举证原则和补偿方式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