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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已有4周年,政府信息公开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而关注的焦点从开始的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转向注重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信息公开的审查。政府信息中包含着大量与个人有关的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是政府决策、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政府机关难免会因为某些利益而公开含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并且政府也无法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均被合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公开个人信息会对公民权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可能会侵犯到作为个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诉讼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混淆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救济中主要规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中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政行为,将许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公开行为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本文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教训,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本土的一些司法救济策略。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涉及个人信启、公开的司法判决及新闻报道案件进行解读,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本文第二章将梳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发展脉络,理清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相似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尤其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个人信息的外延大于个人隐私的外延,说明了选择个人信息这二概念的理由:有利于统一立法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哪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可纳入到法院的受案范围。域外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发展成熟,因此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外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接着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首先介绍了外国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时适用的审理方式与审查标准,例如美国的重新审查、书面陈述程序、秘密审查程序,英国的适当性审查和日本的屏蔽审查。然后分析了我国法院在审理方式和审查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如采用适当的审理方式、合法性审查标准、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均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议。本文第五章主要介绍了法院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诉讼作出的裁判类型,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类型,主要有撤销判决与限期履行判决相结合、限期履行判决、’确认判决以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四种判决类型,并提出在判决上存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中未包括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赔偿。本文第六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的建议,如分别采用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单方审理、采用形式审兼实质审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