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对我国合同法制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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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的合同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2010年通过的最新版本更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对其性质做出界定,目前其仍是一部效力待定的法律文件;其次,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的发展特征在结构、内容、适用方式、指引方式等方面进行阐释;最后,对修改部分从结构和内容上进行分析,介绍新增的违法情形、条件合同、恢复原状、多个债务人/债权人等规定。第二部分:从内容、适用等方面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尽管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更多体现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继承以及创新。此外,还重点分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并存适用的情形。最后,得出结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三部分:阐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影响。首先,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比较。前者主要对比二者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合同解释、编排体例的不同;后者则从几个典型制度入手,例如要约承诺、恶意谈判、保密义务、格式条款、合同效力和艰难情形等。最后,得出结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在内容上值得我国合同立法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实证考察《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的两种适用方式:即当事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选择适用和法院/仲裁庭在“法律空白”时选择适用。随后,通过案例分析,考察其在我国诉讼和仲裁领域的具体适用。最后,得出结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不是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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