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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高速发展的社会下,人们面对着各方面的压力,精神状况经常处于紧绷状态,自杀也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但是,自杀率的提高并不只是自杀者个人的内心因素所决定的,往往还伴随着引起自杀行为的外部因素的影响。有时,这些外部因素甚至能够影响自杀者的内心因素从而决定自杀行为的发生与否。这种外部因素就是我们所称的自杀关联行为。而在这些自杀关联行为中,教唆自杀行为与帮助自杀行为又因其具有其他自杀关联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性而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无论对于教唆自杀行为还是对于帮助自杀行为,我国刑法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做法,有的参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有的则认定为不构成犯罪,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为了能够有效地规制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而降低我国的自杀率,本文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中所存在的三方面难题进行展开论述,旨在通过这三方面难题的探析,能够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规制寻求一条出路,使之能在刑法上得到合理的评价。本文除去导言与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由浅入深地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行梳理与分析,最后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在刑法上的规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与意见: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以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作为研究自杀关联行为落脚点的依据和理由。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作为自杀关联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两种形式,具有其他自杀关联行为所没有的包容性,并且,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比其他自杀关联行为高,也比其他自杀关联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研究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相比研究其他自杀关联行为而言更具有必要性。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中所存在的一些难题进行展开论述。第一个方面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与刑事归责的关系,通过判断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与他人生命权受到严重危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立追究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二个方面主要判断帮助自杀行为存在过失犯罪的可能性,以防止将过失帮助行为排除在帮助自杀行为之外;第三个方面则是通过判断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可能性,以防止对于自杀者的死亡结果与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人之间进行不合理的评价。通过这三个难题的解决,使得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三部分旨在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进行一个独立定罪的探析,通过对于自杀行为的定性,确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单独入罪的必要性,并且在量刑方面根据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参照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尝试性拟制。通过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起到一个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