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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颁布后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由于刑法自身的滞后性和谦抑性,一人公司在民商事法范畴内取得了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后给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面对该新生的事物即一人公司,刑法学界要如何应对呢?显然,刑法不能拒绝接受一人公司,而应因势利导、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单位犯罪理论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以便更好、更快地应对因一人公司诞生而给刑法带来的种种复杂局势。私法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根本精神,而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从开始的不承认到逐渐接受并且赋予其完全的法律地位这一过程正是私法自治这一精神的体现。毫无疑问,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确认将会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但我们也不能对此盲目地乐观下去,因为一人公司天然存在的弊端将会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威胁。本文从一人公司能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一角度入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刑法学界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系统地探讨提供一个视角。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由三个部分组成,共四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即正文第一章)为一人公司概述,概括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学理界定和民事法界定,即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并且阐述了一人公司与生俱来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包含了正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这是本篇论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系统地探讨了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第二章中首先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标准进行了阐述;然后谈了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标准;之后是探讨了公司犯罪主体的构成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引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即一人公司犯罪主体的构成标准,并试着提出对其的判断标准。第三章阐述了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单位人格否认的解释,并且重点探讨了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例外的几种特殊情形。第三部分是正文的第四章,主要讨论一人公司犯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其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制;然后指出当一人公司具备单位人格时对其应该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最后在阐述一人公司单位人格否认后的刑事责任时提出视股东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的观点,即当一人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时按照自然人犯罪理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当一人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时又细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最后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