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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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这一英国在法律领域的伟大设计被称为“安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它是一种极具社会经济效率,具有破产保护功能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之独特在于其双重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其中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意义上的信托利益,而受托人所享有的是法定财产所有权,享有管理信托财产之宽泛权限。然而,宽泛的权限之上必须存在诸多限制,即受托人之信义义务,才得以尊重这一制度的信任基础。受托人的职责在于让受益人满意。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连续性的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因此,受托人财富管理行为的有效规范是建立受益人与受托人对抗机制的关键,而这也正是信托之基础,也是信托关系风险防范的核心所在。通过赋予受托人在信托意义上的义务来真正的保障信托目的和受益人之利益,实现信托之功能。可以这样说,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就是信托关系之本质。然而在信托关系中,二者地位极不对等,讯息获取不对称,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没有有效的规范受托人之行为,没有平衡好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在现代信托领域,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已然成为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对于受托人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是对于保障受益人权益的重要切入点。如今,中国信托领域对于受托人地位的规定不明确,对于受托人义务之规定任停留在原则性阶段,具有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这样的立法状况导致了侵蚀信托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该类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缺乏的,其可诉性是有限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以研究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为路径,探索如何有效的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规范信托财产交易的管理与分配。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主要基于对于“信义义务”历史性分析和概念内涵的剖析,以求更好的把握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内涵与特性。第三部分以前述研究结论为基础,通过对于中国信义义务之规定与英、美信义义务具体规定的对比,反思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之不足。最后,提出关于建构与完善我国信托法上关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定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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