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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责,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共同构筑了检察机关完整的刑事监督体系,从而使检察机关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是通过检察权对立案权的有效介入实现对刑事立案权的理性制约。笔者深刻体会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困惑难以解决。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自己的检察司法实践对刑事立案监督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一些探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述问题。首先,介绍了刑事立案的概念和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其次,阐述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与意义。介绍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及重大意义。最后,在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案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比较了中西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主体、范围及途径的异同。第二部分应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结合实践,分析了刑事立案监督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上碰到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指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出现了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及程序上的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条件标准、刑事立案监督调查的材料使用问题,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问题及刑事立案监督的机构设置等问题,笔者逐一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比较独特地观点,对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在构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提出了拓宽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建立相应的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以及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应权力。其次,作者提出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力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或者是采取听证的模式来进行,还可以采取建立“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约束。最后,在构建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问制度中,作者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力,即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有立案监督的权力。并且明确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有决定权,即自诉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