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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理问题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违法建筑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社会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作用,其存在也有着特殊的社会环境和相对复杂的因素。违法建筑从法理上终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违法建筑的无序建设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日见明显,不仅侵蚀了城乡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城乡的容貌环境;也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激化了邻里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虽然,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查处整治的力度,违法建筑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和处理,但是还没有真正从根源上得到控制,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理念、新思路,为政府在治理违法建筑过程中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处理解决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为违法建筑的全面治理提出了依法依规的要求。 本文以“违法建筑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以浙江省违法建筑拆除行动为例”为选题,主要探讨新时期、新背景下违法建筑的治理对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有的从法律制度体系角度,有的从政府管理角度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在现有的文献中缺少一些创新性治理对策,本文提出了两个相对特别的观点,一是建立违法建筑转移登记征税制度;二是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弹性的建筑物许可退出制度。 本文除了绪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违法建筑的基本概念、特征、主要表现及分类进行阐述,强调了违法建筑无序建设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点分析了违法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与政府职能管理执行力的缺失所造成。第二部分以当下浙江省开展的违法建筑拆除行动为例,介绍了浙江省在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做法,并指出了行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第三部分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介绍了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的经验。第四、针对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和浙江省在治理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结合境外治理经验,提出了全面治理违法建筑的对策,强调违法建筑的治理必须坚持法治、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治理机制等,使违法建筑的治理更趋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特别是通过建立违法建筑转移登记征税制度和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建筑物许可退出制度,客观上尊重违法建筑的价值,为违法建筑寻找出路;当然也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通过前期建立有序的疏导政策与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就必须有严厉的查处力度,这样才能形成堵疏结合,才能让违法建筑不留死角,从源头上真正遏止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