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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逐渐得到了重视,具体的人权保障机制也在逐步建构。在这一过程中,各国采用了很多措施,使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免受刑法的规制。诚然,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轻微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比较小,但是轻微刑事犯罪具有易发性,多发性之特点,其数量之多是一般刑事犯罪所难以企及的,可以说,轻微犯罪案件的司法调整方略与水平对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本着刑法的人文关怀、顾及刑法的功利效益,基于犯罪标签理论的科学价值,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解读,在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和实践的基础上,为刑法微罪出罪探求法理依据及其机制构建,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本文第一部分,我国的微罪处分方式。这部分首先对轻微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做出清晰界定,然后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犯罪的处分方式,并对种种处分方式的利弊进行简要评述。目前刑法微罪出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劳动教养、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等。因为还没有立法上的直接根据,而且立法也不可能穷尽实践中可以做出罪处理的所有情况,所以微罪出罪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第二部分,刑法微罪出罪的法理依据。这部分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价值出发,从刑法的功利效益角度,指出刑罚不是惩治微罪的最佳手段。通过对犯罪标签理论合理性的详实分析,从犯罪预防学和刑法人道性、谦抑性的角度,得出刑法微罪出罪的理论依据。而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由来的阐述、时代精神的解读,论证刑法微罪出罪不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与执法、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相得益彰、互为补充。本文第三部分,刑法微罪出罪机制的构建。这部分首先针对刑事立法、司法中的瑕疵,对我国现行有关轻微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和诉讼制定的设计进行认真审视和反思,指出轻微犯罪的某些现行规制与刑罚目的相悖,而且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投入之司法成本比例失调。因此,笔者本着化解矛盾、彰显司法文明的慎刑慎罚理念,提出刑法微罪出罪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