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英语是在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作为一种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法律英语具有独特的语言风格,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词精确。然而,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法律英语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却俯拾皆是。事实上,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重视。国外学者对于法律英语模糊性的研究,多是探讨法律英语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关系,模糊性存在的原因以及模糊性的存在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爱迪考(Endicott)认为法律英语模糊性将导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模糊性不仅仅是法律英语的内在属性,它对于法律而言也是必要的。在国内,杜金榜从法律英语准确性和模糊性的关系、模糊性存在的原因、模糊性的消除、司法英语确定性的表现以及法庭活动中语言的特点等方面讨论法律英语模糊性。刘蔚铭撰文对法律英语模糊性的成因和性质进行了探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法律英语含立法英语和司法英语中使用模糊语言的现象用语用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立法英语是力求精确的,但立法者在这种力求精确的语言中却要选择模糊表达,其意图和目的是值得深入探究的,而语言顺应论恰恰为立法者的这种语言选择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解释。根据维索尔伦的语言顺应论,立法中使用模糊语言是立法者进行语言选择和实现语言顺应的结果。笔者选择从结构客体的顺应和语境关联的顺应两方面来探析立法者在立法中使用模糊语言的动机。在结构客体的顺应方面,立法者在立法语言结构的各个层面都会选择适当的模糊语言以达到立法语言结构的顺应;在语境关联的顺应方面,立法者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总会考虑到社会语境、心理语境和物理语境的影响,而立法者对模糊语言选择恰恰反映了对这三个非言语语境的顺应。在司法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则是相对灵活的,其灵活性突出表现为法律言语行为的参与者使用模糊语言来传达其话语的隐含信息从而实现其特定的交流目的。话语的隐含意义及其实现的方式正是会话含义理论和合作原则的研究范围。因此,为了探讨法律言语行为的参与者是如何使用模糊语言实现其交流目的,笔者采用了会话含义理论和合作原则对司法英语进行分析。其中以法律现象“假誓”为重点案例,阐述如何通过使用模糊语言来有意违背合作原则进而产生会话含义的,证明在法律言语交际中使用模糊语言作为一种交际策略可以帮助说话人实现其交际目的,达到特殊的交际效果即故意隐藏信息、礼貌、劝说、自我保护、填补信息空缺等。本文通过对法律英语模糊性的语用分析,能丰富现有的法律英语模糊性研究的内容、拓展该领域研究的范围,能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英语,因此有很大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