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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准确理解与把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标准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标准的理解出现了某些问题。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界限模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具体的死刑判决中,法官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丰富多彩”;理论研究中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标准一般理解为具备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不同学者表述不同,致使理论中的解释未形成基本统一而出现了混乱;此外,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性质的定位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多数人认为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规定为独立的刑种,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独立的刑种进行适用。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是死刑的下位概念,因此不可能与死刑并列成为独立的刑种。探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标准,首先必须明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缓刑,只是其有自身的特殊性而已。厘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本质内涵,对于研究其适用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就本文的写作背景以及写作目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主要描述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乱象,通过一系列死刑案件的分析,提出问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并分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标准不明确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弊端。第三部分是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标准进行实证归纳,通过对死刑判决书的整理,做出相关的图表进行数据分析研究,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各种量刑情节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影响比例。第四部分笔者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主要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归纳,从中获取相关理论借鉴。最后笔者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六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标准:(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律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经济型或非暴力型犯罪中积极退赃退赔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6)暴力型犯罪中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的要慎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