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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权应当从刑事公诉行为的角度来规制。首先,要为刑事公诉行为设定成立要件。刑事公诉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有二: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特别成立要件有三:一是意思表示,二是公诉要件,三是刑事公诉文书。其次,刑事公诉行为一旦符合其成立要件,便推定其有效,除非嗣后出现阻却成立要件的情形。概言之,刑事公诉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构成并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发展,二是促进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三是促进诉讼实体形成。各具体刑事公诉行为的效力因其内容不同而各异。最后,阻却刑事公诉行为成立要件的情形一旦查证属实,就应当宣告刑事公诉行为无效。刑事公诉行为的无效可作绝对与相对的区分。绝对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刑事公诉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上效力的情形。相对无效是指刑事公诉行为虽然不发生预期诉讼法上的效力,但可能发生其他诉讼法上效力的情形。在认定刑事公诉行为无效时,应当秉承以下三个原则:不得违反刑事公诉基本制度、不得违反刑事公诉权基本目的、不得违反刑事公诉权基本限制。刑事公诉行为被认定相对无效后,可由于刑事公诉主体自为行为和相对方的行为而治愈。刑事公诉行为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后,发生对程序的后果和对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