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研究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jz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毫无疑问,土地是我们的一切,是我们生存的首要条件。在所有的自然资源中,土地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基础,同时也承担着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功能。但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人口增长的多重影响之下,土地开始由单纯的资源短缺问题逐渐演变成复杂的系统紊乱危机。这场危机不仅针对个人、政府或者某个跨国组织,而是普遍的、全球性的。此时,世界各国都不遗余力的寻求各种解决途径。作为一项普遍采用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规划产生距今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由于各国国情状况、社会结构、管理体系、产权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土地规划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但各国土地规划都旨在合理配置土地,遏制土地过度开发,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保障规划的权威和实施的有效,各国相继制定土地规划法,构建完整的法制体系。当土地危机已经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不得不转变对待土地的态度、行为。为了实现这一代和将来世代的永续发展,保护土地、改善环境的生态运动不断涌现,无论作为单体的个人、集体的社会,还是作为全球的生态系统,都面临着一场重大转折。在这个时期,规划法制以化解土地危机为己任,采取各种关涉环境保护的措施,不断探索着生态化的变革。   而在我国,土地从古至今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命脉。但由于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加之不合理的利用方式,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一系列问题频频爆发,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持续发展的之间矛盾愈发深刻。近半个世纪以来,虽然我国土地规划无论在编制技术、还是实施手段,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当我们审视脚下土地的时候,不得不承认这一制度仍然陷入困境: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任意调整规划,为了实现政绩工程而违规征地拆迁......究其根源,我国缺少真正意义的土地规划法,而现行关于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规划土地利用的法制诉求,既无法保障规划权威以规范土地利用,也无法约束规划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并且,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背景之下,价值观念的革命将我们推向一种超越工业文明的崭新时代——生态文明,但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紧密联系的土地规划法制,却没能跟上时代的变迁,甚至远远落后时代的发展,而无法适应保护土地的生态需求。   基于此,本文广泛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深入论证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命题,以期为土地规划的法制实践提供理论支撑,确保土地利用合乎经济、社会、生态的持续发展要求。本文共分为九个部分,主要内容与研究思路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展开:   第一部分揭示土地规划的存在必要性。规划土地利用首先源于土地危机的现实状况,数量的减少与质量的降低,引发土地利用局限与需求扩张之间的冲突。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加之土地多重属性的原因,而难以有效调配土地资源。规划以其预测性、导向性的特有功能,通过合理安排土地以规范个体利用,进而弥补市场配置土地的失灵状态。   第二部分解读土地规划法制的一般理论。土地规划乃规划法制的构建基础,法学意义的规划限于“一定空间和土地利用”,范围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还覆盖了城乡规划中关于土地利用的部分。法制体系以土地规划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元素,具体由关于土地管理的宪法规定、土地规划基本法律等五个层级构成。规划法制的属性主要侧重于行政法,随着环境保护的需要而逐步填充生态意蕴。从规划与土地私权、用途管制之间关系的角度,探讨土地规划法制的准确定位。通过剖析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状况,进而寻找规划失效的法制根源。   第三部分论述土地规划法制的生态化趋向与实践例证。由于土地具有涵养水分、调节气候等生态功效,土地规划势必引发连锁的生态反应,而面对不同的土地问题,规划经历了消极回避到公害控制、再到生态治理的发展阶段。法制生态化乃法律面临生态危机而进行的革命,需要将生态学原则、原理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全过程,对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并尊重环境资源客观要求进行生态化的改进。为适应自由国、社会国、环境国的不同期待,规划法制由萎缩态势逐步变革为兴起并积极扩展。透过分析美国、澳大利亚土地规划法制变迁的生态化实践,进而为我国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变革汲取经验。   第四部分阐释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伦理动因与价值延展。规划法制的生态化并非仅源于社会现实的强烈要求,隐含在法制变革背后的是伦理观念的强大推力,即从人类中心伦理到土地伦理的剧烈转变,而“人类利益至上”、“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阻碍着规划法制良好作用的深入发挥。价值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追求,必将回应环境时代的发展趋势一价值取向的生态化,土地规划法制概莫能外,为维护的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基础定位的秩序价值需要扩展,而终极定位的正义价值也随即延伸,以迎合法律的生态化变革。   第五部分考量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意旨追求与原则确立。任何法律的制定,均需要确立特定的意旨。规划法制实现生态化蜕变,立法意旨首先定位于土地规划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而作为带有行政法属性的规划法制,需要跳出关涉权力的传统思维,立志实现土地权利与规划权力的协调平衡。基本原则贯穿于土地规划法制规范的各个环节,体现了法律本质与价值,结合土地规划的内涵、价值以及生态化解释,在反思规划法制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将生态优先、风险预防、全程管理等确立为基本原则,进而从宏观上指导具体规范的调整。   第六部分构想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体制完善与内容调整。法律规范分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其中体制与内容属于实体规范的重要组成。规划涉及主体众多,为了实现权力配置、决定合法、责任负担等内容,首先廓清规划制定主体,而其他规划主体则从主体融合、范围扩展、职能回归等方面加以完善。规划权力具有极大的裁量特性,无论法律文本还是实践应用均表现的相当突出,明确权力的法律依据和运行要求,在政府与人大、中央与地方等层面进行权力配置改革。法律规定规划除包含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之外,用途划分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现行法律对土地用途划分存在诸多不足,亟需从类型法定、标准完善、体系修正等方面重新构架土地规划用途的分类体系。   第七部分探究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程序正当。实体规范是土地规划法制运行的基础,但也需要程序规范的配合。规划具有科技复杂、利益冲突等特质,要求夯实规划权力的正当基础,而正当法律程序恰好能够回应规划的正当性问题。通过考察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规划的正当程序,检视我国规划法定程序在正当性方面的缺失。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确定相应的立法模式,针对非拘束性、拘束性规划分别设定一般程序和确定程序。规划程序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备的制度环境,因而,率先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确保最低公正的制度。   第八部分构建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实施途径。与传统法律规范不同,规划法规范采用“目标-手段-效果”的程式构造,即追求特定目标的达成。生态化的土地规划法制具有动态、导向的特征,虽然规划制定重在设定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但规划实施必须寻求达致目标的各种方式,注重规划实施的具体效果。土地规划法制实施覆盖的范围十分广博,结合市场机制、土地发展权、信赖保护等内容,建立、完善规划指标、规划许可、规划评估以及规划变更等实施途径,使规划真正实现预期目标的法制愿景。   第九部分展望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的前景。作为一项宏大命题,土地规划法制生态化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土地规划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从法制体系看,我国缺乏一部发挥统帅作用的《土地规划法》,而亟需针对土地规划进行专门立法,并辅之以完善的配套法规。生态优先虽然是土地规划法制不断追求的理想与积极恪守的原则,但基于现实的无奈而无法一步到位,只能慢慢的积极争取,即通过土地规划立法渐进的协调生态、经济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奠定进一步变革的基础。  
其他文献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我国的硬法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不仅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向我国未来的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大学生活、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大学生思想观念所受的影响因素都呈现出多样性、流变性等特点,这意味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
善意取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自此我国正式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可谓民法发展之重大突破
中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这表明我们的政府真正开始学习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