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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也一直是证券监管的重要议题。如今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公司化已成为趋势,我国证交所也将其提上日程。公司化使得证交所的功能分化,证交所的利益冲突有增无减,这种变化也冲击着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虽然公司化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影响颇大,但是在我国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具有明显优势,公司化后自律监管亦有存在的要求和空间。世界证交所公司化改革中澳大利亚证交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交所针对自律监管改革的三种模式,为我国证交所公司化提供了很大的借鉴。自律监管不应当被废除。在综合考虑我国证交所和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选择合理的自律监管改革模式,不应全盘吸收。对于公司化后自律监管问题的重构,应当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证交所及其自律监管的法律定位,其次合理协调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再次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有效的自律,还应当对交易所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重构。我国交易所在自律监管中监管权力不足以制约违规行为,理应健全交易所的惩罚机制,赋予交易所更广泛有效的监管权力。同时对于目前证交所存在的司法纠纷扰乱自律监管的事实,在谨慎衡量公私权力的利弊下,制定合理的司法介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