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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会降低投资者信心,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流动性、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有很大的负面作用,被视为证券市场的毒瘤,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已经建立近二十年了,期间查处了上百起内幕交易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尚未有一起成功的民事赔偿诉讼,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性,使得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拟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内幕交易概述”中,笔者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并对内幕交易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同时分别结合美国、欧盟、德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内幕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为明晰内幕交易概念,将其与其它两种证券欺诈行为进行了比较。在第二部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分析”中,笔者对美国主要内幕交易归责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接下来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进行了探讨,其中过错行为又包括民事责任主体、民事义务的承担和民事义务的违反三个方面,损害事实包括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第二部分的最后,笔者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了讨论;接下来针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确立、管辖的确定、归责理论的完善、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确定、内幕信息定义的完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免责事由的制定等,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笔者希望本文能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讨论提供一点不一样的思考,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建立献出微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