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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各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大致可分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两种,两种模式是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有其各自的理论基础,它们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既表现出各自的优点,也表现出各自的不足。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模式,是一种超职权主义的“混合式”刑事审判模式,即一种非常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的模式。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双方相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控辩式审判方式,法官庭前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诉讼双方在法庭举证,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这种刑事审判模式的形成与我国当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它既没有照搬当事人刑事审判模式的一贯做法,也没有完全抄袭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性质、阶级利益需要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的,有其形成的深刻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刑事审判模式及传统的诉讼文化的影响等各种原因,使得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模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针对中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中的特定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建议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成份,创造性的建立一种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新型刑事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