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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中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诉讼担当情形下,往往会发生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对于任意的诉讼担当,由于担当人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被担当人的授权,将被担当人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几乎没有问题;而对于法定的诉讼担当,由于担当人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既判力是否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多数债权人、其他共有人、其他股东等)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厘清法定诉讼担当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法定诉讼担当及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法定诉讼担当的基本原理。本部分旨在通过对法定诉讼担当的相关基本原理进行梳理,为下文探讨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作准备。诉讼担当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与诉讼实施权人相分离的状态,形式当事人概念与诉讼实施权对其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分析其特殊性的前提下,对法定诉讼担当的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法定诉讼担当的不同分类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认定的影响。 第二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简要分析了法定诉讼担当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之后,笔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上。关于被担当人是否应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素有全面扩张说、片面扩张说、全面否定说的争论;关于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是否应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有利益均沾说、反射效果说和既判力扩张说的争论。本文从必要性的层面,即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理念出发,主张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然后对我国的法定诉讼担当情形及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进行梳理。 第三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本部分从正当性的层面,即程序保障的价值理念出发,进一步论证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及于法定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的合理性,从而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与程序保障之二理念共同作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确定的基础。以我国台湾地区新程序保障论的出现为契机,分析法定诉讼担当中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应受之事前程序保障和事后程序保障,然后将职权通知与诉讼告知、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之诉原告适格的扩张进行取舍。最后,对我国第三人制度进行再认识,认为我国的第三人制度,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有着片面追求纠纷的彻底解决,忽略程序保障的内在缺陷。 第四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交错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与执行力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解决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问题,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自然也得以确定。然而,基于法定诉讼担当的特殊性,确定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否也意味着解决了执行力的主观范围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的考察,结合民法上的相关原理,本文认为执行力应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