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Y8301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中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诉讼担当情形下,往往会发生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对于任意的诉讼担当,由于担当人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被担当人的授权,将被担当人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几乎没有问题;而对于法定的诉讼担当,由于担当人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既判力是否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多数债权人、其他共有人、其他股东等)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厘清法定诉讼担当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法定诉讼担当及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法定诉讼担当的基本原理。本部分旨在通过对法定诉讼担当的相关基本原理进行梳理,为下文探讨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作准备。诉讼担当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与诉讼实施权人相分离的状态,形式当事人概念与诉讼实施权对其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分析其特殊性的前提下,对法定诉讼担当的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法定诉讼担当的不同分类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认定的影响。  第二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简要分析了法定诉讼担当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之后,笔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性上。关于被担当人是否应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素有全面扩张说、片面扩张说、全面否定说的争论;关于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是否应纳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有利益均沾说、反射效果说和既判力扩张说的争论。本文从必要性的层面,即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理念出发,主张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然后对我国的法定诉讼担当情形及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进行梳理。  第三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本部分从正当性的层面,即程序保障的价值理念出发,进一步论证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及于法定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的合理性,从而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与程序保障之二理念共同作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确定的基础。以我国台湾地区新程序保障论的出现为契机,分析法定诉讼担当中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应受之事前程序保障和事后程序保障,然后将职权通知与诉讼告知、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之诉原告适格的扩张进行取舍。最后,对我国第三人制度进行再认识,认为我国的第三人制度,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有着片面追求纠纷的彻底解决,忽略程序保障的内在缺陷。  第四部分:法定诉讼担当之既判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交错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与执行力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解决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问题,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自然也得以确定。然而,基于法定诉讼担当的特殊性,确定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否也意味着解决了执行力的主观范围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的考察,结合民法上的相关原理,本文认为执行力应及于被担当人和与担当人具有同等立场之人。
其他文献
基于固体各向同性材料惩罚模型(Solid isotropic material with penalization,SIMP)的多材料柔性机构拓扑优化是将原问题分解成若干子问题进行分层优化,成倍地增加了设计变量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保障经济困难者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力支付法律诉讼费时,能够平等获得司法资源的一种救济性制度。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然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并适用。在中国立法上,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相应的立法。但是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越来越具有组织性、职业性和隐蔽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劳动组织方式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以此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从固定用工制到合同用工制的巨大转变。在这一市场化转变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隐匿订立合同相关信息,这种隐匿信息的行为不利于提高合同交易的经济效率,不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同时也会给合同相对方带来极
素质教育是现在教育的主题,教育者唯一要做的事情,是保护甚至捍卫孩子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兴趣,建立学生自主、探索、发现、研究及合作的机制,以学生为主体,搞好教学。 Qual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却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它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缓解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