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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个特色制度,它存在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其所特有的人文关怀为封建统治者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推崇。唐代恤刑制度极具代表性。本文主要从唐前恤刑制度的简要回顾、唐代恤刑制度的内容及其成因和评价这几方面来对唐代的恤刑制度进行了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早在西周时期的“三赦”、“三宥”、“三刺”等制度就已经有恤刑思想的体现,历经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朝这些朝代的发展,到了唐代,恤刑制度已经发展的更加完善。唐朝恤刑制度的内涵丰富,大致上主要体现在对老幼、妇女、废疾者的矜恤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上。恤刑原则之所以能够被唐代统治者所重视并全面贯彻实行于唐代的立法、司法的实践之中,有着深刻的思想、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思想方面,恤刑制度在唐代的实践,源于儒家思想中民本主义的人文关怀;政治方面,采取恤刑制度,是吸取隋朝速亡之历史教训的结果,源于巩固唐王朝统治的需要。同时,采取恤刑制度,也是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需要,更能为唐代统治者赢取宽仁爱民的美名;经济方面,恤刑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定,实现社会人口的增加,继而才能为土地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同时,只有安定的社会环境,百姓才能安心进行农业生产。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朝廷的赋税也才能有保障。恤刑制度在唐代得以定型,并对后世的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唐王朝的的恤刑制度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仅仅针对一些特定主体——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特定的犯罪:除留养制度这个特例外,适用恤刑制度的主体只是基本上不具备犯罪能力、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弱势群体;唐代恤刑制度所适用的罪行种类很有限,并非所有的犯罪都能适用该制度。如果犯罪者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唐王朝的统治秩序、严重危害到了唐王朝的封建统治,那么无一例外,任何人都不能被减免刑罚。此外,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与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屈从于封建的伦理道德。因此,恤刑制度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唐代法制的破坏。在看到其实质上是对法制的破坏,以及其维护唐王朝统治的本质的同时,也要看到自身有着独立的价值,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唐代恤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民众所遭受的刑事处罚的苦难,有利于缓解社会的阶级对抗状况、减小社会矛盾进而笼络民心,在收到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批判学习唐代的恤刑制度,从中发掘其最优秀的成分服务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使我国博大精深的法制文明更加发扬光大,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