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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文明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获得经济效益,不少工业企业开始迈入向大自然索取资源的进程。在此过程中,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释放出大量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给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甚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工业化浪潮带来的是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世界文明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无论是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还是日本的“汞污染”,无疑都给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人类带来沉重的警告——环境问题刻不容缓。随后世界各国开始反省本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忽视了环境治理问题,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各国虽然都发布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安全的法令,诸如《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面对复杂而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法令似乎也无能为力,因此需要更有强制力的刑罚惩罚手段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各国也认识到刑法在治理环境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在刑法中规定了众多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文,在治理环境问题的实践中刑法所具有的严厉制裁效果,对于污染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刑法确实发挥出了其特有的功能。然而随着环境犯罪形态的多样化,传统刑法所具有的报复性已不能满足当今环境刑事司法的需要,不能充分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借鉴西方国家治理环境犯罪的经验,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恢复性司法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恢复性司法侧重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在第三方的参与下,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达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的目的。恢复性司法相较于传统的刑罚手段,能够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缓和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贯彻正义、平等、人权的价值理念,真正实现法律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为更好在环境犯罪治理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解决纠纷,本文意在从以下几个部分开展论述: 第一部分为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治理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介绍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和特征、价值与功能等,比较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刑事和解的区别与联系。介绍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现状,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第二部分对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治理中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分析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同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治理中适用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为域外恢复性司法对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的经验启示。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治理犯罪问题,从而在适用模式和责任形式方面得出经验启示,更好指导我国治理环境犯罪。 第四部分为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体系构建。详细介绍了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理念、适用原则以及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通过体系构建,使恢复性司法更能适应我国环境犯罪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