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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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金融雏形尽管出现的时间很早,距今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组织出现还是在20世纪初,新中国成立前,在国统区和苏区都有一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在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我国农村金融合作监管制度的考察基础上,比较合作金融在几个典型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并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行描述和分析。对监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是解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在现阶段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合作金融是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主要金融形式,因此,建立并实施真正有效的合作金融监管制度是改革的关键。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及金融业的高度发展,国际农村合作金融在诸多方面显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趋势,例如,商业化的倾向加强、在市场中的定位有所改变等。而金融业又是一个高风险、高辐射的行业,所以,各国在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措施也有相应的调整。因此笔者在论述了合作金融监管制度的一般理论,简述合作以及合作金融的概念之后,对合作金融监管在法理上的基础及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为后文探讨对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制度发展历程上对监管现状进行梳理中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足,行业自律组织缺位,监管方法不完善,监管技术手段落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自律内控低效,省级联社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几个方面。  在合作金融的监管制度选择及不断成熟的过程中,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也有一些共同的经验。为了考察国外一些合作金融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的国家和国情与中国比较接近的国家在合作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介绍了德国、荷兰、日本和印度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合作金融制度的组织结构、法律建设和基本监管现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一些可供我国合作金融监管借鉴的经验。  在系统的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最后着重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制定适合农村合作金融特点的监管标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审计监督体系;明确产权归属,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合力,正确定位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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