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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必将迅猛发展,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关于消费者和服务商的权益纠纷,如美国的TOYSMART.COM案、中国的新浪邮箱缩水案、易趣收费案、传奇游戏玩家与盛大公司纠纷等。而综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是迫在眉睫。<WP=4>就消费者从事网络交易的行为中常发生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图以“服务”概念为全文的基石,引申出“网络服务”的概念,并据此以建立网络服务关系的时间先后顺序为经,其相应法律后果为纬,以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为切入点来构建本文的框架,拟制了一个纵向的法律事件发生过程并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总的来看,划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服务的内涵与性质;第二部分,网络服务的状况;第三部分,网络不实广告;第四部分,网络服务合同;第五部分,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部分,对“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分析了服务的特征、比较了国内外一系列的提法的优、缺点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服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服务具有危险性。 第二部分,简单地介绍了网络服务关系的涵义、网络服务者的分类和提供网络服务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关于网络不实广告,论述了网络不实广告的涵义、判别原则和构成要件,并进一步明确了ISP与网络不实广告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探讨了其主体的资格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重点研究了特殊的服务合同――提供数字化商品服务合同的相关性质,认为数字化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应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并比较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第五部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在探讨ISP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比较了国外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责任认定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实例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