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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哲学中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从柏拉图到康德到黑格尔莫不从人性角度关注法律.法的主体是人,规定的是人的行为,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实现的是人的价值.法的构建与历史演进、法的底蕴、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都与人性密切相关.法治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而衍生的一种制度,因此法治的生成注定要以人文精神为其终极关怀,所以法学必须研究人性.否则,它便失去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只有科学地研究人的本性,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性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地深入人心.本文通过研究法的发展与人性塑造的关系,在学理上旨在求得法律背后的人性基础,在实践上,旨在纠正我国法制建设中工具主义的倾向,呼唤从法的运作过程上关注人性的塑造,从而调动人民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型,为"社会推进型"的法的发展模式提供社会基础.本文的论述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大部分.理论部分论述了法的发展与人性塑造的关系:同步发展中有偏离,即法的发展过程总是满足人性需求、有利于人性塑造并最终实现人的解放的过程.但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人性有趋恶的一面,法总有被当权者利用破坏私权利的倾向,进而不利于人性塑造,偏离法的发展目标--实现人的价值.我国法制建设应达到二者同步发展的目的,并努力使偏离最小.其途径就是法制现代化彰显人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以人为核心,满足人性的需求.由理论部分引出法治对人的总体关怀,来分析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实践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有利于人性塑造的一面.同时通过几个案例揭示了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不利于人性塑造的若干问题,并对其分析,提出我国法制现代化应注重人性塑造,不能片面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而忽略了作为法的发展最终目的的人.本文进行分析脉络是:以法的价值和人性的基本需求相暗合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取向为主要线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与人性塑造的静态关系,即法对人性塑造的影响和人性塑造对法的影响.二是法与人性塑造的动态关系,即法的发展对人性塑造的作用和人性塑造对法的发展的作用.最后从理论和实践上分别论述如何达到法与人性塑造的同步发展.在分析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中西方对比,并得出个人比较结论的模式进行.本文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分散在文章中的四个比较结论,旨在为推进法治进程,实现法制现代化作出积极、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