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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留置权的一般理论出发,以此为基础,全面论述了船舶留置权的种类、定义、特征以及以船舶留置权为中心的一些理论性争议问题。 由于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所以尽管在发生要件、消灭要件、性质特征等方面都具有一般留置权的共性,但是作为海商法领域中的概念,自然也体现了海商法在某些方面与一般民法规定的差异性。 船舶留置权作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不但它本身的理论存在很多争议,而且极易与有关船舶的其他担保方式,如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发生混淆。 在本文中,作者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论述,在比较研究有关的理论观点后,就自己的理解,总结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求在这一过程中有所创新。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一般留置权的概念、成立消灭条件、特征,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为随后对船舶留置权的研究作了铺垫。《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具备了民法基本的要素,在基本理论方面与其一致,所以对一般留置权的论述是研究船舶留置权所必需的。 第二章贯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海商法》第25条,如何定义船舶留置权的问题,作者通过对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具体类型,理论界的争议热点以及其与一般留置权的异同点的研究,归纳总结了我国船舶留置权的完整定义。 第三章对易与船舶留置权混淆的几种权利,如船舶扣押权、船舶滞留权、海上留置权等,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就船舶上可能同时存在的几种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了研究。 第四章集中论述了船舶留置权行使阶段的划分、实现方式,同时分析了在该权利行使过程中法院介入的必要性以及行使船舶留置权引起的费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