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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入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其仍然在列。我国专利转化率低问题被广为诟病,专利多而不用,沦为“僵尸专利”。专利当然许可的引入正是为了破解该困境而来。但是,该制度能否“对症下药”地解决该问题,却遭受质疑。我国《专利法》修改中拟构建的当然许可的具体规则仍有诸多不足,应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正是由此而来,着墨论证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及具体内容的完善,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探究何为“当然许可”及专利当然许可的基本架构。“当然许可”(licences of right)概念最早源自于英国1949年《专利法》,该制度由强制许可的改良而来。专利当然许可本质为专利权人对其许可权的自我设限,是一种开放的许可方式。专利权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交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声明,经专利主管部门公告,任何人履行公告的程序后即可实施该专利。通过比较法研究,我国拟建立的当然许可制度基本框架仍不够完善,缺少激励措施,需要增加年费优惠的规则。第二部分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研究。英美法系的理论认为,专利当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强制许可的一种变种;而大陆法系理论认为专利当然许可仍属于专利权人自愿登记的决定权。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之于我国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表现为,我国专利实施率低的问题多存在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的专利中,因为三者专利推广能力较差,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恰好能弥补该“短板”;另一方面,专利的独占垄断权与互联网的公用性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专利当然许可与我国时下“共享经济”的潮流有契合之处,通过增强专利许可的开放性,有利于调和专利权与互联网之间的矛盾,促进专利与互联网产业的融合。第三部分为专利当然许可的适用研究,包括当然许可的适用范围、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年费优惠规则三部分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法律状态不稳定,易产生无效专利,我国拟建立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适用于两者仍有探讨的余地。但是,因为当然许可会限制专利的部分独占垄断权,核心专利一般并不会申请当然许可,故当然许可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其次,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率较低,有必要通过当然许可提高其实施运用水平。为了预防、减少当然许可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适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当然许可声明必须附带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专利当然许可适用的限制条件。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部分“垃圾专利”的进入,也能让专利需求者了解目标专利的状态。但是,该报告加大了专利权人的负担,为实现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可减半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费。专利当然许可是国家以税费优惠政策及规模效应换取专利权人部分独占垄断权的制度,当然许可实质上为专利权人自愿的自我限制,如无相应的激励措施,专利权人并不会自愿申请当然许可。我国拟建立的当然许可制度应增加年费优惠规则,但有必要制定灵活的年费优惠标准以减少“僵尸专利”对年费优惠的搭便车行为。第四部分为专利当然许可的权利救济研究,涉及诉前禁令、被许可人诉权及损害赔偿的内容。我国拟建立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禁止专利权人申请诉前禁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其利益,且诉前禁令与当然许可的本质并不冲突,故不应完全禁止诉前禁令,而是应严格适用。专利当然许可之下,专利权人不可授予排他、独占许可,所有被许可人均为普通被许可人,故其均无独立诉权。但是,普通被许可人在侵权案件中亦有诉的利益,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专利权人在被催告后依然怠于起诉,被许可人可自行起诉制止侵权行为。专利当然许可声明实质为专利权人的许可要约,其包含确定的许可费支付方式、标准,专利需求者按约定方式支付许可费后许可合同即告成立生效,且专利权人目的多在于获取许可费,适合使用合理许可费方法计算专利当然许可损害赔偿额。专利当然许可为专利需求者提供了便利的许可条件,如其仍选择侵权实施,其主观状态多为故意,此时如仍恪守填平性赔偿原则,容易纵容故意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五部分为《专利法》修改中拟建立的当然许可制度之完善。完善建议包括:减轻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费用负担;制定灵活的年费优惠规则;严格地适用诉前禁令;有条件地授予被许可人独立诉权;优化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