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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正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人们赠与私有财产的活动日益增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基本平息了下来,我国合同法学界几乎一致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也正因为赠与合同诺成性的确立,加强了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基于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利益的需要,我国合同法同时确立了赠与撤销权制度。撤销权是一种仅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形成权,其作用在于使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由于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它是研究未臻深入时仓促立法的产物,受传统“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思维定势和习惯影响,其理论研究还存在若干盲点。本文拟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一般分析、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及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做一粗浅的探讨。本文首先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内涵与类型、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理依据方面对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做了一般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制,成为赠与合同撤销权形成的法理依据,赠与合同撤销权实质上是“撤回权”,性质上类似于解除权。本文第二部分对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本身进行了详细探讨。具体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式,点就是比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及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并对其进行了分别论证,而面则就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几大要素如行使主体、行使要件、行使期限、行使程序与适用范围。点面相结合,全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第三部分,即“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部分,笔者从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其中包括溯及力问题)和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责任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滥用的构成要件有三:须有赠与合同存在;主观方面须赠与人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过错;客观方面须受赠人因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遭受了实际损失。对于我国法学界就赠与合同撤销权目前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之责任承担问题,赠与人的责任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抑或侵权责任,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因滥用任意撤销权对受赠人造成了损失,赠与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上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在理论上涉及到我国民法制度体系的和谐与赠与合同的准确定性,在实践中影响着赠与合同制度的解释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作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