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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北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网络造谣案为导火线,通过网络大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案件层出不穷。虚假信息充斥着信息网络世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市场秩序。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给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2013年9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所有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都依照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的出台,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标尺,但却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争议,部分学者对该解释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都产生了极大质疑。为此,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信息的行为新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予以规制。本文将以上述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具体规定为出发点,结合司法实务界的相关案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具体刑法适用提出了意见与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类型与特征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同时对我国关于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一个系统的梳理,对法律规制中现存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通过传统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比,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负面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从我国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能够适用于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杂而分散,没有根据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网络法律体系,并不利于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第二部分主要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并对该罪名的规定进行了客观评价。此次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规制,是一大进步。然而,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罪名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如“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其他媒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都缺乏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不但给该罪名的具体适用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因此,对该罪中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迫切。第三部分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适用原则进行了总结,并依此原则提出了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刑法适用的三大路径。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是如果不加以限制地对所有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打击,不仅会阻滞互联网信息的流通,也必将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范围也必须是有限度的。在对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刑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适用上的限缩,对寻衅滋事罪进行适用上的排除,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适用上的修正,以保证能够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