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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旨在于探讨:如何在跨国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企业营业所得进行征税。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在绪论部分,笔者描述了网络对于人类生活方式的冲击,认为对于法律领域而言,它已经形成了有别于现实世界的“第二法域”。网络在带来电子商务繁荣现象的同时,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体制形成了挑战。第一章从讨论两个基本概念——“电子商务”和“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入手,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各种类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提出了这一概念在本文中的意义;同时,也明确了“营业所得”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内涵。第二章主要处理跨国电子商务对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影响问题,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营业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传统理论,涉及“常设机构”原则的历史、概念、范围、意义与其预设的现实前提。第二节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确定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因,指出其客观原因在于网上交易的虚拟化、隐蔽化、国际化给常设机构原则带来的存在标准弱化和功能色彩消逝的冲击;其主观原因则在于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各国政策取向难以协调,其实质还在于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关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关键,即常设机构的存废与认定问题。笔者在此主要梳理了西方国家、国际组织和不同学者的观点和意见。美国的主张在于废除常设机构原则对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的适用,其论证进路有两条:一是通过颁布网络免税法、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报告、网络平等征税法对电子商务实施非歧视性征税和免税措施,即不征税导致无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余地;二是通过说明确认常设机构的不可行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简洁性,意图用后者取代前者。欧盟和经合组织的意见基本一致,即在保留常设机构原则的基础上作必要的修正,以区分“企业——企业”交易模式和“企业——消费者”交易模式为前提,分别用居民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注册登记地来拟制常设机构。虚拟常设机构倡导者主张破除传统常设机构构成要素的教条,主张采用“实际经济联系”这一唯一标准,用网址、服务器、软件代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虚拟机构来重构常设机构的内涵。其中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可行的因素。各种主张提出的背后都有最大化本国利益的考虑。第四章探讨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国如何选择常设机构之认定方式的问题。首先,笔者提出了确认常设机构时需要遵循的四个原则——单方征税原则、利益原则、中性原则、实际经济联系原则,这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其次,尝试列举了确定常设机构的一些现实举措,如在国际层面上加强合作与谈判,促成专门监管组织的成立;在国内则制定相关立法和阶段性税收政策。其中,核心主张为结合欧盟和虚拟常设机构的思路,实施拟制常设机构为主、虚拟常设机构为辅的三标准模式。最后在结语部分,回顾了本文的基本内容,再次点明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并非在于取代现有的税收规则,而在于重构征税原则的内涵。